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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市特殊教育中心收费退费规则

更新时间:2023-02-20 11:14:57点击次数:3708次

有关退费政策:

1.疫情防控期间收费要求

①严格执行学费(保教费)收费规定。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(保教费),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(保教费)。

②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,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(每学期按5个月)计算。疫情防控期间,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。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,15天(含15天)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,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。多余部分退还学生。

2.非疫情防控期间退费有关要求

①学生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后,因故退学、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,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、住宿费。学生在校时间,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(或开学)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、退学申请(因病请假、休学,在治疗期间死亡的,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)的期间。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。按学年收费的,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;按学期收费的,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。每学年(学期)开学前提出退学的,退还当年(学期)所交全部学费、住宿费。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,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、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。

②学校违反有关规定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(简章)、致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,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、住宿费及其他全部费用。

③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,学生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,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、住宿费。

④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、服务性收费,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,不退还相关费用(所缴费用有结余的,结余部分退还学生),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;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,应全部退还所交费用。

⑤以上未明确的退费事项,由学校与学生(家长)双方本着公 平、合理、互谅、互让原则协商解决。

 3.幼儿园退费规则

①按照当月幼儿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一个月的保教费、住宿费退费金额,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。因幼儿方原因,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,实际在园时间1-10天及以上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%收取,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:因幼儿园原因导致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,按实际在园天数计收,一个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:

②幼儿园伙食费按天计算(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)根据实际在园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。

③幼儿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,保教费、住宿费按照以上方法计收,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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